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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4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挂牌进程,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8〕5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企业是指在市区(通州、崇川、港闸、开发区、苏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下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市区入轨企业是指在市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了一定的前期费用;2.券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3. 企业与各中介机构制定出明确的上市计划表;4.上市主体明确,并围绕上市(挂牌)要求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强化引导、政策扶持、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各专项奖励申请条件

第五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

(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按照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予以奖励:

1.取得江苏省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后,可申请奖励100万元。

2.取得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可申请奖励100万元。

3.取得证监会IPO核准批文并成功在交易所上市后,可申请奖励50万元。

(二)对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区的,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50万元。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供上市证明材料并满足《关于印发企业境外上市认定标准的通知》(通金融办发〔2017〕123号)所认定的企业境外上市标准(见附件2)。

2.借壳上市和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区的,需提供在市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企业在市区半年度以上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基础数据。

(三)对新三版挂牌,取得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同意XX企业挂牌的函》后,可申请奖励50万元。

(四)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对市区企业登陆科创板的,第一家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以后挂牌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科创板上市认定标准为上交所挂牌上市,其工作经费奖励与市级其他上市工作经费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市级税收留成奖励

市区入轨企业以上市挂牌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税收,市级不参与分成。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下达拨付资金

第七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动态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或区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上市奖励的申报条件,组织报送相关审核、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审核

(一)上市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由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企业申报材料上签字、单位盖章后,由企业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市级税收留成奖励专项,由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受理所属区域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各区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或专项审计。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联合行文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第九条资金下达

上述奖励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及时下达奖励资金。各区财政应在上市工作经费奖励资金下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


附件2

企业境外上市认定标准

一、根据企业注册地进行认定

注册地在南通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成功上市交易后可认定为南通的境外上市公司。

二、根据主要权益所在地进行认定

上市主体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任何场合承认企业为南通上市公司并出具书面承诺,另外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境外上市主体在境内的控股企业或协议控制企业全部注册在南通;

(二)境外上市主体在南通和境内其他地区同时控股或协议控制多家企业。计算地区上市公司数所需条件:上市主体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来源于南通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计算市级考核得分以及兑现市级上市奖励政策附加条件是:上市主体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来源于南通企业的净利润不低于50%,募集资金使用于南通地区项目投资的资金不低于全部项目投资资金的60%,如无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在南通地区实际使用额不低于全部募集资金的50%。如果在南通不同县(市)区同时存在控股企业或协议控制企业的,以销售额最高地区认定为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其他

(一)销售额、净利润和南通地区投资额占比认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考核和奖励采取事后认定方式,即以企业在南通完成投资,并提交审计报告给市金融办认定后进行相应打分和奖励。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由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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