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省三家“金交所”不再从事地方 交易场所业务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11:09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文明确,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不再从事地方交易场所业务。现提醒我市各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和房地产等其他民营市场主体不要再与上述三家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合作开展地方交易场所业务。

相关知识链接:关于“金交所”的一些常识。

一、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定义及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是由地方政府(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业务主要分为交易类和融资类业务。交易类主要是指债权、资产发生实质性转移的业务,如金融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不良资产的转让等等。融资类主要是产品存在还本付息或者回购的过程的业务,目前存量业务中主要是定向融资工具、收益权转让业务等。

二、国家关于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相关监管规定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文件要求:

1.“金交所”经营活动应当限于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得在注册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以外设立子(分)公司、办事处等展业机构。

2.“金交所”不得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等方式在其它省级行政区域展业,不得为异地企业发行产品。

3.“金交所”不得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房地产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开展业务合作。

4.“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机构投资者不得汇集个人资金或为个人代持投资金交所产品,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不能购买金交所产品。

提示:???

★我市各相关企业不要与无牌照或外省“金交所”合作开展金融资产交易和融资类业务。

★我市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任何以“金交所”名义发行的各类投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