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19-0010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新华网 文号: 网贷整治办函〔2017〕20号
成文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9-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
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19-00107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国家安全,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新华网
文号: 网贷整治办函〔2017〕20号
成文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9-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9-04-30 16: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根据各地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反馈意见,现对《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文件做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现金贷”业务活动主要业务特征

根据当前市场“现金贷”业务活动经营模式,请各地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中,对具有下列特征的平台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1.平台利率畸高。当前部分平台采取日息、月息等概念吸引借款人,而实际年化利率超过36%,造成部分借款人负债累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3.无抵押,期限短。“现金贷”平台主要通过无抵押信用货款,借款期限集中在130天,放款速度快等方式吸引借款人。

4.依靠暴利覆盖风险,暴力催收。当前部分“现金贷”平台风险控制十分薄弱,行业坏账率普遍在20%以上,平台依靠收取的高额利率平衡风险。而借款人一旦逾期,平台则采取非法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各种方式的暴力催收,极易引此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核查处置依据

各地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作为清理整顿工作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相关机关。

三、部分“现金贷”平台名单

根据上述“现金贷”业务活动相关特征,以搜索的方式,有关部门协助我办排查出部分具有上述特征的平台(平台名单见附件),现发送给各地,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参考,请各地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排查名单不限于上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