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19-0030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1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索引号: 12320600MB0235993F/2019-0030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1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06 16:4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鼓励和保护合规私募投资行为,整治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私募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市处非攻坚战实施方案,决定开展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私募行业现状及市场规模,查清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底数,扭转私募行业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整治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严厉打击假借私募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高投资者对私募风险的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重点整治对象和工作要求

(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从事私募基金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持牌(备案)机构,包括本地法人机构及外地在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持牌机构”)。此类机构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本次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形式核查,不对其设立、销售等具体行为开展实质性穿透式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情况;

(2)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情况;

(3)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基本情况。

(二)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合作,在我市以投资咨询、顾问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实际从事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机构主体资格,包括各类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情况;

(2)机构获得许可业务资质情况,包括取得基金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情况;

(3)中介机构以“信息撮合”“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咨询”等为由,实际从事私募基金产品销售或宣传推介情况,包括:

机构运营方面:主要核查中介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关联关系(是否具有投资关联、股权关联、同一投资方关联、同一实际控制人关联等);在通经营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属(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在通工作人员劳务关系(社保缴纳等情况)和薪酬分配方式(含奖惩机制等);机构收入来源和纳税情况;机构业务涉及资金的主要流向等。

销售模式方面:中介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合作的方式及其法律关系(是否具有销售委托协议、中介机构在其私募基金产品销售中的法律责任);合作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合规情况;合作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情况;私募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合同的相关情况(合同订立对象、签订地点、签订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条款和违约条款)等。

宣传推介方面:一是核查中介机构利用办公场所门牌店招等形象广告、店堂广告、宣传单页、户外大屏广告、传统媒体、自媒体、互联网网站、即时通信工具(QQ、微信、微博)等媒介对私募基金产品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的情况;二是核查是否通过我市公众传播媒体、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以召开“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名目的推介会、报告会、分析会、学术讲座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的情况;三是核查私募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事实、承诺收益等违规宣传的情况。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涉嫌以假借私募基金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资金的机构(以下简称“违规机构”)。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假借“企业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等名义,发售虚假股权证等凭证,虚构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

(2)虚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合作事实,以“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发售与私募基金产品相关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

(3)通过互联网或线上线下相结合,转让“私募基金收益权”等名义,销售虚假私募基金产品份额,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

(4)其他以私募基金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排查整治重点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将辖内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的突出问题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畴。

三、工作措施

各地要根据处非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本方案确定的三类重点整治对象,利用已建立的非法金融活动排查网络,深入排查每一个机构,查清违法违规事实,摸清风险底数,及时固定证据,加紧研判分析,处置风险隐患。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托处非攻坚战工作机制,利用已有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力量,组建本辖区私募基金领域排查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私募排查整治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吸收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排查。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苏通园区排查整治实行市、区、街道三级联动,以区为主,市风险排查处置组提供必要的技术与人员支持。

(二)摸清风险底数。对本方案明确的排查整治机构,各地要逐一上门核查,工作程序可参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求,排查前以各地互金整治办名义向机构发出上门检查通知书;核查时要制作检查笔录,同步通过视频、拍照、复印等手段收集固定证据;核查后,围绕本方案明确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形成核查报告。

(三)分类处置风险。各地对已检查机构,及时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风险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区分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强化风险早期干预、分类处置,确保排查成果落地。

(1)对持牌机构违反私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违规从事私募基金经营行为的,以移送监管为主。属于本地法人机构的,依法向江苏省证监局移送违规线索;属于市外分支机构的,依法向市外总部所在地证监局移送违规线索。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公司违规委托无资质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我市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同时将违规线索书面函告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公司、中介机构总部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对中介机构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产品销售的,以督促主动整改为主。各地要通过风险提示、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等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措施及时处置,督促其停止违规增量业务,压降违规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清退整改回归主业。

对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产品经营业务、积极整改的中介机构,在停止违规合作业务,限期兑付投资人资金后,注销工商登记或回归法定核准的一般工商经营业务。

对抵触排查、拒不整改的中介机构,要纳入各地动态监管,对其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等违反公司登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抄送违规线索,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责令限期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罚款等行政措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线索(如违反广告法、劳动法、税法、消防、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移送属地法定职权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适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提示其经营风险;对经营场所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对经营场所属于非国有、集体的,要提示出租的业主及物业主动识别涉嫌违法经营的承租机构,规避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风险;属于市外在通分支机构的中介机构,将违规线索同时抄送其总部所在地处非部门。

(3)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违规机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处非攻坚战要求做好早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各地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4)对排查整治对象违反广告宣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线索,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提示经营风险。

(5)对排查整治对象利用互联网从事私募基金产品相关经营活动的,依照互金整治工作机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违规线索,依法关闭其违规网站。

(四)严格风险管控。对排查出存在风险隐患的持牌机构、中介机构和违规机构,各地都要列入属地非法金融活动数据库,进行动态关注,持续更新风险情况。在完成整改前,将存在风险隐患的对象名单函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限制其办理新的商事注册登记。严禁市内相关媒体为整改对象或其关联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造势活动。各地要加强注册登记管控,对新增的非私募机构、不从事私募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

四、实施阶段

本次私募基金领域涉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是处非攻坚战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进入非法集资风险动态排查阶段一次专业领域的风险排查。活动各阶段安排如下:

(一)制定方案(2019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市处非办负责本次排查整治活动的统筹部署,明确排查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分类处置措施等整体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排查准备(2019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市处非办将整理汇总本地私募机构清单和前期排查中发现的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机构清单提前下发各地。各地要对照市处非办下发的排查名单,结合本地掌握的私募基金领域风险线索,确定本次摸排整治的最终名单,并于2月28日前组建私募排查整治工作组,明确人员分工。市处非办将在春节后通过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讲解、典型违规行为分析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

(三)现场检查(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私募工作组按照本次重点整治对象和工作要求,对照排查名单和排查计划进场排查,摸排本辖区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形成“一风险一档案”。各地应当在3月18日前完成市处非办下发清单中机构的现场检查,在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私募基金领域最终名单中机构的现场检查。

(四)整改推进(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各县(市)区要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属地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合会商会,研判违规性质,划分风险等级,并以互金整治办的名义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对逾期未整改、抵触整改的风险机构要制定应对处置措施,采取警示约谈、公示经营风险、挤压经营空间、移送法定职权部门依法查处(查封违规场所、冻结违规账户、吊销营业执照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有效措施遏制风险扩散。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处非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各地处非领导小组对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负总责,各地处非办牵头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制定具体排查整治方案,协调统筹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精干力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专项排查整治活动。

(二)做好工作衔接。各地要统筹私募基金领域风险排查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做好风险应对准备;注意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有序衔接,依法妥善处置各类涉非风险主体。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主动宣传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提升市民对私募基金的认知度,通过在重点楼宇设置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热线等方式,发动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假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在排查后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机构要公开曝光、提示风险。

(四)按时报送总结。各地要于3月30日前向市处非办报送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排查整治总结要包括本辖区三类机构清单(持牌机构、中介机构、违规机构),已采取的整治措施、进展以及下一步处置措施。市处非办对各县(市)区排查整治总结、数据统计、典型案例等报送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