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解读
来源: 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26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问:近年来,江苏主要金融指标位居全国前列,金融运行稳健安全,金融体系相对完善,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注意到条例重点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内容,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答:推动地方金融立法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现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并明确提出要强化地方金融法治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强调,要依法依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其次,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依法有效实施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超过1600家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元,累计服务近百万企业和个人客户由于法律授权和执法手段缺位.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大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法治保障缺位已成为制约地方金融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填补制度空白。再次,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长效机制建设的需要。当前,一些企业信用风险压力较大,个别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不完善,以非法集资、非法放贷为代表的非法金融活动花样不断翻新,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需要强化制度建设、做到久久为功。通过制定条例,把我省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化为长效机制,将推动金融风险防控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问:我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在地方金融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地方金融作为有益补充,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不涉及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等属于金融基本制度的内容。二是强化属地金融风险防范责任结合地方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新要求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对地方金融组织,条例在总则中将地方金融组织界定为国家有关规则相对清晰的“7+N”类组织,并专章对地方金融组织行为作出规范,明确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重大事项、重要业务等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或者报告,并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的程序性要求: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八类禁止性行为,即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欺诈、虚假宣传,主动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便利,非法催收债务等,扎牢制度笼子。

问:地方金融组织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三农、城镇低收入人群等,这些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往往比较低,条例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初次审议时常委会委员、代表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时作了充实完善:一是强化宣传引导。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常态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提高公众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二是强化地方金融组织义务。一些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产品和服务时、费率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为此,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三是强化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金融组织,设定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问:目前,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则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多数通过国家及有关部委政策文件予以规范。条例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 条例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范:一是完善监管制度,要求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二是构建监管体系,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保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三是发展监管科技。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加强非现场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其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四是细化监管措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现场检查措施,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评级。进行分类监管。此外,还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省外地方金融组织纳人监管范围。

问:落实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和维稳处突属地责任,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一贯要求,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明确要求。条例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从地方事权角度明确金融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在第四章“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中,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应对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四项机制”,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二是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进行处置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强调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责任。三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和手段。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明确非金融组织引发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对非金融组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投资者群体性事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问:不少非法组织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坑骗百姓的养老钱、救命钱。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百姓“钱袋子”势在必行,我们注意到条例对此专章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呢?

答: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事关老百姓的资金安全,条例对此作出专章规定。一是明确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二是建立防控协同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调查、处置等职责;明确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三是加强源头管控。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排查制度、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监测非法金融活动、及时报告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鼓励举报非法金融活动。四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一般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的字样或者内容;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布包含非法金融活动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问:我们注意到这次颁布的条例在政府提交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增加“金融发展和服务”一章,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在修改草案时,我们专门增加一章金融发展和服务,要求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支持金融对外开放与跨境金融合作,推进金融改革试点,推动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服务当地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总书记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当前我省正处于深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增强金融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职责的需要。总书记指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目的是要引导他们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对于金融风险,化解处置只是治标之举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才是治本良策。三是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通过将我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方面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可以将金融发展的创新优势、政策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制度优势,从而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问:《条例》实施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条例呢?

答: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有章可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有规可依,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贯彻,利用各类媒体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和理解:组织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组织学习培训,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严格执法。二是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认真对照条例,全面梳理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修订相应监管实施细则,尽快制定完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规章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推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逐步接人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率和水平。

附件: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